关于对《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时间:2020-08-25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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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城镇“入园难”,特别是“入公办园难”的问题,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及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省市先后贯彻制定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方案,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梳理出了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立法,相关部门各依据行业规范,治理进展缓慢,难以落实国务院和省上的治理要求。随着全市城镇化加快、二孩政策的实施,城镇“入园难”“大班额”问题日益突出,扩大城镇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已成为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中心城区“入园难”问题列为6个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紧迫问题之首。结合全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教育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多次书面征求了市委编办、市发改、人社、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完善,拟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出台《实施意见》,对于统一规范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有效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入园难”“大班额”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配套标准及原则、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县、市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第二部分是配建标准及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依据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新建住宅小区凡达到1000户(含)以上必须配建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求。10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采取片区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幼儿园,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规模不少于6—9个班的幼儿园,建设资金由联合共建各方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

第三部分是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移交方式包括鼓励企业以捐赠方式无偿移交或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移交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或者已办成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政府通过奖补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对规划配建的幼儿园改变用途的必须恢复办园,无法恢复的要用小区其他公共商业用房改造等方式置换,建办幼儿园。移交程序为已建成、在建、待建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现场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县(市、区)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时间、交付标准、移交资产清单等。开发建设单位要全力保证和协助做好配合移交工作和配套工程。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依规应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局移交使用权(使用权期限随幼儿园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居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会同教育部门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交付标准(土建完成、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消防、污水、户外场地、围墙、大门等配套设施建全、绿化、亮化工程按照小区规划实施)、使用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并将其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为地价评估提供依据,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部门移交使用权,并严格做好后续配套幼儿园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审查。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县(市、区)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逐园提出办园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办成公办园的,相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及师资配备;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和能力的举办者,不得收取租金,同时要签订规范办园协议,明确办园要求及违约处理办法,采取派驻公办园长等措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确保配套幼儿园正常运转。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物业费免交或按收费标准支付,正常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同等标准的相关物业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要确保配套幼儿园使用权不变。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为更加有利于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的落实,《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建立督导问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三个方面强调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落实配建责任分工,市政府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专项督查机制。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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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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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城镇“入园难”,特别是“入公办园难”的问题,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及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省市先后贯彻制定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方案,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梳理出了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了治理工作。但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学前教育没有立法,相关部门各依据行业规范,治理进展缓慢,难以落实国务院和省上的治理要求。随着全市城镇化加快、二孩政策的实施,城镇“入园难”“大班额”问题日益突出,扩大城镇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已成为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中心城区“入园难”问题列为6个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紧迫问题之首。结合全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教育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起草了《平凉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多次书面征求了市委编办、市发改、人社、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改完善,拟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出台《实施意见》,对于统一规范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有效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入园难”“大班额”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配套标准及原则、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县、市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第二部分是配建标准及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依据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新建住宅小区凡达到1000户(含)以上必须配建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求。10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采取片区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幼儿园,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规模不少于6—9个班的幼儿园,建设资金由联合共建各方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

第三部分是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移交方式包括鼓励企业以捐赠方式无偿移交或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移交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或者已办成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政府通过奖补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对规划配建的幼儿园改变用途的必须恢复办园,无法恢复的要用小区其他公共商业用房改造等方式置换,建办幼儿园。移交程序为已建成、在建、待建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教育部门共同现场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县(市、区)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时间、交付标准、移交资产清单等。开发建设单位要全力保证和协助做好配合移交工作和配套工程。

二是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依规应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局移交使用权(使用权期限随幼儿园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居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会同教育部门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交付标准(土建完成、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消防、污水、户外场地、围墙、大门等配套设施建全、绿化、亮化工程按照小区规划实施)、使用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并将其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为地价评估提供依据,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部门移交使用权,并严格做好后续配套幼儿园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审查。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是明确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工作。提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县(市、区)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逐园提出办园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办成公办园的,相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及师资配备;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的,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和能力的举办者,不得收取租金,同时要签订规范办园协议,明确办园要求及违约处理办法,采取派驻公办园长等措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确保配套幼儿园正常运转。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物业费免交或按收费标准支付,正常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同等标准的相关物业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要确保配套幼儿园使用权不变。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为更加有利于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的落实,《实施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建立督导问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三个方面强调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落实配建责任分工,市政府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专项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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