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 > 平政发
  • 索  引  号:620800/2020010007
  •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8-25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0〕54号
  • 发布日期:2020-08-2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0-08-25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 [ ] [ ]
  • 收藏
  • 分享:

平政发〔202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入园难”,特别是“入公办园难”的问题,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及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县(市、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配套标准及原则

按照《甘肃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甘政发〔2019〕64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凡达到1000户(含)以上必须配建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求。10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采取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幼儿园,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规模不少于6—9个班的幼儿园,建设资金由联合共建各方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

1.移交方式

鼓励企业以捐赠方式无偿移交或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移交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或者已办成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政府通过奖补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对规划配建的幼儿园改变用途的必须恢复办园,无法恢复的要用小区其他公共商业用房改造等方式置换,建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2.移交程序

⑴已建成、在建、待建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住建、教育部门现场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县(市、区)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时间、交付标准、移交资产清单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⑵开发建设单位自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县(市、区)教育局(使用期间由使用方保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

⑶开发建设单位保证并协助属地教育局将幼儿园给排水、供暖、消防、天然气、供电、污水系统按照设计要求接入小区总管网。各种管口对接期间,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协商确定位置,积极配合并保障幼儿园进出道路通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二)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1.依规应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局移交使用权(使用权期限随幼儿园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居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会同教育部门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交付标准(土建完成、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消防、污水、户外场地、围墙、大门等配套设施建全、绿化亮化工程按照小区规划实施)、使用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并将其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为地价评估提供依据,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部门移交使用权。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

1.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县(市、区)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逐园提出办园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及师资配备;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和能力的举办者,不得收取租金,同时要签订规范办园协议,明确办园要求及违约处理办法,采取派驻公办园长等措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确保配套幼儿园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参照执行居民类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物业费免交或按收费标准支付,正常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同等标准的相关物业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3.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要确保配套幼儿园用途不变。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教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要建立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建立配套幼儿园动态监控体系,每年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发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不配合教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整改,实施联合惩戒。对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做他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有关部门清查回收,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办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期移交,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规划建设移交。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落实配建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对配套幼儿园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应当按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并积极协调解决公办园所需教师编制;人社部门要根据公办园空编情况做好教职工的公开招聘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依法办理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三)建立督导问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县(市、区)责任人予以问责。

附件: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为切实加强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锦  副市长

副组长:王兴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麒军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  力  市委编办主任

郑忠锋  市发改委主任

王宏林  市民政局局长

马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市人社局局长

马千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岳东生  市住建局局长

于宏勤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胡麒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8-25 00:00

平政发〔202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城镇“入园难”,特别是“入公办园难”的问题,在“幼有所育”上取得新进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及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移交县(市、区)教育局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配套标准及原则

按照《甘肃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甘政发〔2019〕64号)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凡达到1000户(含)以上必须配建一所规模不小于6个班的幼儿园,满足本住宅小区和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求。10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按照就近原则,采取联合共建方式规划配建幼儿园,片区联合建设(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00米)规模不少于6—9个班的幼儿园,建设资金由联合共建各方按照小区建设规模和幼儿园学位比例承担。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

1.移交方式

鼓励企业以捐赠方式无偿移交或政府适当给予补贴移交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对确属年代久远、情况复杂或者已办成民办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政府通过奖补等方式确保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对规划配建的幼儿园改变用途的必须恢复办园,无法恢复的要用小区其他公共商业用房改造等方式置换,建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2.移交程序

⑴已建成、在建、待建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住建、教育部门现场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县(市、区)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时间、交付标准、移交资产清单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⑵开发建设单位自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县(市、区)教育局(使用期间由使用方保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

⑶开发建设单位保证并协助属地教育局将幼儿园给排水、供暖、消防、天然气、供电、污水系统按照设计要求接入小区总管网。各种管口对接期间,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协商确定位置,积极配合并保障幼儿园进出道路通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

(二)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1.依规应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局移交使用权(使用权期限随幼儿园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居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会同教育部门明确提出出让地块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占地面积、交付标准(土建完成、供水、供电、供暖、天然气、消防、污水、户外场地、围墙、大门等配套设施建全、绿化亮化工程按照小区规划实施)、使用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并将其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为地价评估提供依据,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予以明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企业无偿向属地教育部门移交使用权。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2.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在建筑设计、施工建设、设施配套、移交验收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所有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核发项目首期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同步申报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使用

1.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按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县(市、区)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逐园提出办园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办成公办幼儿园的,相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保障及师资配备;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有资质和能力的举办者,不得收取租金,同时要签订规范办园协议,明确办园要求及违约处理办法,采取派驻公办园长等措施,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确保配套幼儿园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参照执行居民类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物业费免交或按收费标准支付,正常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同等标准的相关物业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套幼儿园的收费指导和审核,督促举办者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

3.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要确保配套幼儿园用途不变。对因城镇建设改造需要确需征收或占用配套幼儿园的,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妥善安置在园幼儿,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教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4.要建立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门要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建立配套幼儿园动态监控体系,每年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发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或未按规划用地条件要求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不配合教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责令整改,实施联合惩戒。对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做他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成有关部门清查回收,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办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职、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期移交,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规划建设移交。

(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落实配建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对配套幼儿园联合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应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按标准与同期项目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售、出借、租赁、抵押给单位和个人、自行办园或改变用途、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限期未移交的,应当按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将失信行为作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该小区项目(含分期建设项目)首次登记、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竣工备案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并积极协调解决公办园所需教师编制;人社部门要根据公办园空编情况做好教职工的公开招聘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依法办理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三)建立督导问责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的县(市、区)责任人予以问责。

附件: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为切实加强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等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平凉市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  锦  副市长

副组长:王兴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麒军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张  力  市委编办主任

郑忠锋  市发改委主任

王宏林  市民政局局长

马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强  市人社局局长

马千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岳东生  市住建局局长

于宏勤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斌  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胡麒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具体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