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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7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2-08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 〔2022〕136号
  • 发布日期:2022-12-08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2-12-08 16:3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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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 〔2022〕136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 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20〕104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 (以下简称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市与县 (市、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筑牢陇东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力量。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 (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监测、执法车辆配置及运行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验收工作,跨县 (市、区)、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以下 (不含县级)环境质量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县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排污口监测、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县级核查及验收、属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全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督导、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全市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 “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县 (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督导、县域生态环境普查调查及评估、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县级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 “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黄河、内陆河流域中影响国家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水体,影响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 (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 (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跨县 (市、区)水体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大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固体弃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申请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 (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文明创建确认为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根据创建范围分别由市与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环委会办公室、环境问题整改办公室日常运转,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和公务用车保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实施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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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16:30
平政办发 〔2022〕136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 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 〔2020〕104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 (以下简称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市与县 (市、区)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依法依规履职尽责,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筑牢陇东生态安全屏障贡献力量。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 (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 (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专项子规划制定、中期(终期)评估以及规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完善等事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执法检查、督查,执法人员服装、装备,监测、执法车辆配置及运行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验收工作,跨县 (市、区)、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以下 (不含县级)环境质量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县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排污口监测、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县级核查及验收、属地生态环境信访案件举报奖励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全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督导、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全市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 “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类项目储备库建设,县 (市、区)生态保护修复督导、县域生态环境普查调查及评估、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质量抽查考核及证后管理,县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因县级发展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而更新调整 “三线一单”成果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黄河、内陆河流域中影响国家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水体,影响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 (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 (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跨县 (市、区)水体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示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大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固体弃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申请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 (市、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县 (市、区)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文明创建确认为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根据创建范围分别由市与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环委会办公室、环境问题整改办公室日常运转,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和公务用车保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 (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实施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平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