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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7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12-30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141号
  • 发布日期:2022-01-30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22-12-30 09:46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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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7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塬一体化保护修复,推动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平凉。

二、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参与领域

(一)森林、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受损退化草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实施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河岸带植被修复等工程;开展自然湿地岸线维护,针对河道断流、河床淤积、连通不畅、行洪蓄洪能力不足、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统筹抓好泾河、汭河、达溪河、葫芦河、水洛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我市属于黄土丘陵沟壑区,针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乡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条件。

(五)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环城林带和郊野公园;实施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用则用”等生态保护修复路径,推进受损耕地复垦,逐步提升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质量。

(七)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引导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模式

(一)社会资本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三)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县(市、区)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县(市、区)政府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五、参与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设立本县(市、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年度(阶段)实施计划。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注重尊重民意,坚持底线思维,保护相关主体利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并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任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有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确认,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确认。

(六)规范开展项目后期管护。合理界定项目后期管护和运维工作,落实后期管护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后期管护主体签订三方管护合同,明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管护经费纳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预算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确认时起算,管护期限不少于3年。

六、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各县(市、区)应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涉及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可以使用各地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可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依法审批。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产权激励政策。一是使用权: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指标使用政策。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验收合格后可依法依规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市上将根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立项报备、储备入库和引进社会资本综合效益等因素,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四)碳汇交易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交易规则,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扩大价值实现规模,调动企业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五)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六)资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在严格监管下,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七)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八)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充分发挥商业性、开发性、金融性贷款作用,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以支持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方向,构建多方合作共赢模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与当地产业绿色发展一体化实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工作统筹,科学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领。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及时发布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pdf

相关链接:《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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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2-30 09:46

平政办发〔2022〕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7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规范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机制,实现保护、治理、开发相协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塬一体化保护修复,推动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平凉。

二、参与内容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三、参与领域

(一)森林、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国土绿化、人工商品林建设、低效林退化林修复、受损退化草地修复、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实施河湖水系生态连通、河岸带植被修复等工程;开展自然湿地岸线维护,针对河道断流、河床淤积、连通不畅、行洪蓄洪能力不足、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统筹抓好泾河、汭河、达溪河、葫芦河、水洛河等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开展野生动植物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等实用技术。

(二)沙化土地治理修复。我市属于黄土丘陵沟壑区,针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防风固化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林地草地耕地科学布局,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提升防风固沙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四)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乡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土地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条件。

(五)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建设城市内部生态廊道、城郊生态防护绿地、环城林带和郊野公园;实施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综合治理;保护修复城市绿地,扩展蓄滞空间,构建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公园体系和绿道网络。

(六)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用则用”等生态保护修复路径,推进受损耕地复垦,逐步提升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质量。

(七)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引导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创建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模式

(一)社会资本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三)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通过建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社会资本投资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县(市、区)政府批准的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获得相应收益。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由县(市、区)政府交易后按协议获得相应收益。

五、参与程序

(一)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按照适宜性原则科学设立本县(市、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并组织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年度(阶段)实施计划。

(二)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合理确定财税支持方式及资金比例。注重尊重民意,坚持底线思维,保护相关主体利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并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择优引入社会资本,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任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指导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项目,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停工整改。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政府奖补的项目组织财务审计。有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确认,再由市自然资源局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确认。

(六)规范开展项目后期管护。合理界定项目后期管护和运维工作,落实后期管护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后期管护主体签订三方管护合同,明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管护期限和管护内容等。管护经费纳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预算足额保障,管护期限从项目通过市级验收确认时起算,管护期限不少于3年。

六、支持政策

(一)规划管控政策。各县(市、区)应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涉及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可以使用各地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管控、用途管制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基础上,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区范围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可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依法审批。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

(二)产权激励政策。一是使用权: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二是优先权: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三是转让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

(三)指标使用政策。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验收合格后可依法依规在省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市上将根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立项报备、储备入库和引进社会资本综合效益等因素,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四)碳汇交易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交易规则,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扩大价值实现规模,调动企业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

(五)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六)资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在严格监管下,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七)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八)金融扶持政策。在不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充分发挥商业性、开发性、金融性贷款作用,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以支持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方向,构建多方合作共赢模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与当地产业绿色发展一体化实施。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工作统筹,科学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领。在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建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试点示范工程,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及时发布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管执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传播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pdf

相关链接:《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