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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1901000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7-05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9〕33号
  • 发布日期:2019-07-0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9-06-15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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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常态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制度

(一)加快应用监管工作平台。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将已建成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作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各有关部门开展本系统随机抽查提供支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整合对接,相关监管信息要与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和协同监管,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各有关部门要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归档等抽查检查各项工作程序,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完善现有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大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分别建立或调整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对抽查的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程度,避免“监管空档”,实现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形成全市系统“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完整体系。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含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进入检查队伍,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要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规范完善监管程序

(一)统筹安排抽查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包含“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创新探索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可以根据对市场监管风险的研判,确定联合抽查的范围,并明确参与部门及所需抽查事项;可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在特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可以将联合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合理安排本级统一抽查和指导下级部门开展抽查,并于当年12月底前统筹制定来年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含本系统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牵头部门备案。

(二)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务实高效的联合抽查工作常态化机制。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根据抽查工作计划,按照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客观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加快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平凉等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标准的整合,实现政府部门间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平凉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将相关抽查监管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要纳入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在各自领域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双随机抽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针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将涉企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平凉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水平。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曝光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社会共识和良好氛围。

四、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标准,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本部门半年、年终工作情况和抽查数据信息报市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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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15 00:00

平政发〔201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全覆盖、常态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制度

(一)加快应用监管工作平台。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将已建成的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作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各有关部门开展本系统随机抽查提供支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建设并使用的工作平台要与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整合对接,相关监管信息要与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和协同监管,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各有关部门要着力规范计划制定、名单抽取、结果公示、数据归档等抽查检查各项工作程序,做到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完善现有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大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分别建立或调整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相应的抽查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对抽查的工作程序、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程度,避免“监管空档”,实现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形成全市系统“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完整体系。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含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进入检查队伍,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执法,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要根据监管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规范完善监管程序

(一)统筹安排抽查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包含“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检查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创新探索部门联合监管模式,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其经营范围确定参与部门和抽查事项;可以根据对市场监管风险的研判,确定联合抽查的范围,并明确参与部门及所需抽查事项;可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将相关部门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在特定领域开展联合抽查;可以将联合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分类状况或等级挂钩,适当增加高风险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合理安排本级统一抽查和指导下级部门开展抽查,并于当年12月底前统筹制定来年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含本系统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牵头部门备案。

(二)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务实高效的联合抽查工作常态化机制。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根据抽查工作计划,按照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和参与部门,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充分考虑客观实际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加快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平凉等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标准的整合,实现政府部门间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形成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平凉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将相关抽查监管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要纳入部门联合惩戒的范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在各自领域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让双随机抽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针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要将涉企抽查检查结果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平凉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为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创造条件。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调整充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力量,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力水平。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弘扬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行为,曝光违法失信等不良行为,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社会共识和良好氛围。

四、严格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人员工作态度、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标准,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11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本部门半年、年终工作情况和抽查数据信息报市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