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2010013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05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2〕37号
- 发布日期:2022-07-05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实施办法2022年6月14日第五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6月-2027年6月);2018年7月26日印发的《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26日印发的《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3659”发展思路,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平凉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市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分为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2年评审一届,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名获奖企业或组织,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不超过3名获奖企业或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参照本办法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鼓励企业或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省、国家质量荣誉。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聚焦全面贯彻“3659”发展思路,积极鼓励市内煤炭分质转化利用、平凉红牛、静宁苹果、设施蔬菜、中医中药、绿色建材、智能制造、文旅康养、生态环保等产业链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常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与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启动后按届抽组各成员,报经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组成本届市评审委。市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初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表彰的获奖建议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质量工作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市评审委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评审工作相关文件,修订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按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须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组成;第三方机构实行一次一聘;
(三)通过平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ingliang.gov.cn/)、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pingliang.gov.cn/),发布开展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五)向市评审委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市评审委审议确定初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七)承办市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平凉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均可自愿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 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法规且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市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布申报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表彰项目,批准后由市评审办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并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按照申报通知或申报公告的具体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申报企业或组织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书面说明。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在本企业或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或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形成推荐报告,以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或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推荐,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评审办。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已受理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市评审办对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候选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审定公示。市评审委根据候选获奖名单,投票确定初选获奖名单,报请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审定表彰。公示无异议的初选获奖名单,市评审委审查后确定获奖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对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评审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市评审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市评审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继续参加评审。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获得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并发文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并发文通报表彰。同一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二十五条 获得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选“平凉市五一劳动奖状”“平凉市青年文明号”等;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选“平凉市五一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以及相应的省级、国家级表彰。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市评审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审委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市评审委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评审办、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