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2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设立了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2018年7月第一次修订了《实施办法》,本次是第二次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依据文件已经修订。作为我市《实施办法》制定依据之一的《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修订,其中相关规定要求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对我市《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规定一致。
(二)实施主体发生变化。机构改革后,2019年将设在原市质监局的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实施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原市质监局有关条款需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新情况需要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项设置、评审程序、评审活动、日常管理、宣传推广和责任承担等新情况需要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21〕81号)。
三、修订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积极借鉴其他兄弟市(州)好经验,字斟句酌,反复修改,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份,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市场监管局网站、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同时,向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发函,广泛征求意见。对征求到的意见,与相关单位沟通,采纳了部分修改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4月20日,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内部合法性审核;4月27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了《实施办法(审议稿)》。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四、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由原来的6章24条,修订为7章3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设提名奖奖项,确定奖励名额。第四条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分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增设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企业或组织。
(二)明确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程序。第五条规定,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和组织参照本办法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考核评价。
(三)增加对争创国家和省级奖进行奖励款项。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获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相应奖励。
(四)全面贯彻“3659”发展思路。第七条增加积极鼓励煤炭分质转化利用、平凉红牛、静宁苹果、设施蔬菜、中医中药、绿色建材、智能制造、文旅康养、生态环保产业链上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五)完善市评审委组成人员设置。第八条增加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评审委副主任。增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为市评审委成员。
(六)修改实施部门。第九条第一款将原《实施办法》中“市质监局”对应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明确委托第三方专家。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选聘评审专家,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须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相关领域、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组成。第三方机构实行一次一聘。
(八)增加启动评选程序。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表彰项目,批准后由市评审办印发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并发布申报公告。
(九)完善申报要求。第十三条要求申报者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书面说明。
(十)调整申报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受理、推荐单位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或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推荐。
(十一)明确资格审查内容和方式。第十五条规定,市评审办对申报者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
(十二)增加对公示异议的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用了三款内容对异议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三)增加奖励项目和奖金。在《实施办法》规定对获得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市政府质量提名奖和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获得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并发文通报表彰。同一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金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十四)增加宣传推广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获奖企业和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第二十七条规定,县(市、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企业和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十五)强化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和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市评审办报送自评报告。
(十六)禁止广告营销。第三十条规定,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删除了原《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十七)严格退出机制。第三十一条将申报企业和组织违规后5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的评审调整为10年内。第三十二条将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规定情形须进行处理调整为5年内,将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的评审调整为5年内。
(十八)理顺评审监督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删除了原《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所表述的内容。
(十九)增加违规推荐行为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十)增加回避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市评审办、专家评审组、监督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相关链接: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