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8010001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2-25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8〕5号
- 发布日期:2018-02-2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平政发〔20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市直有关企业:
《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平发〔2017〕29号)、《关于支持平凉工业园区持续深化改革促进共建共享发展的实施意见》(平发〔2018〕7号)等精神,制定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范围。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平凉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不含房地产、商贸类项目)投资主体。
第二条 项目供地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供地,供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认定。
第三条 项目落地扶持。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在企业达产达标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以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依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投资强度按比例给予扶持(详见附件表1)。
入园项目建设周期(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省级审批的项目不超过24个月,国家审批的项目不超过30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2个月,扶持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存量企业在现有土地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租赁、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按比例给予企业扶持(详见附件表2)。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入园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在第三条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上浮20个百分点,但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总额。每户高新技术企业再另行扶持20万元。
第五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园区培育的“新三板”上市企业,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对“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和募投项目的上市企业,一次性扶持500万元;对“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第六条 税费减免扶持。入园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起,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前三年每年扶持100%,后三年每年扶持50%。
对涉企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在政策范围内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市级及以下行业性收费全部予以免除。
第七条 税收增量扶持。园区各类企业以近三年缴纳的各类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增量部分按比例给予企业扶持扶持(详见附件表3)。“增量”为负时,不予扶持。
第八条 引资引智扶持。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引入园区的项目,由平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扶持和荣誉激励;对个人引进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作为年度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入园实施的项目,由市政府授予“引资引智突出贡献奖”,对单位给予工作经费扶持,对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激励。
第九条 扶持兑现规定。平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扶持政策的评审、审定,扶持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开工、项目竣工、投产达标三个节点分别兑现扶持总额的三分之一,重大项目、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本扶持政策由平凉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起施行。
附件:平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