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502002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6-23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5〕28号
- 发布日期:2025-06-25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平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6月-2027年6月)。内容共8章、32条,包括总则、筹集建设、支持政策、租金管理、配租管理、租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认定、监督指导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平凉金融监管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因地制宜、供需匹配,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积极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经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新版《住宅项目规范》,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绿色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对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求,做到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装修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以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建设: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四)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鼓励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将空置的商业办公楼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六)利用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
(七)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其他建设方式。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回收的租金。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确定的运营管理单位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资金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职责。
第十二条 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拟开工建设或者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54号)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项目申请书报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建(建设)部门。
(二)联合审查。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建(建设)部门初审后,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三)发放项目认定书。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建(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办理建设手续。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根据不同的建设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一)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可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允许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用地,其中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可享受国家税费支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第十六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在项目地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的授权,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权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以下情形分类管理:
(一)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国有企业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运营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运营管理。
(三)其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由投资人或者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引进人才和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群体,有条件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可适当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内引进人才、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依申请优先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参照公租房申请流程办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申请程序、审核条件和配租方案,报送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建(建设)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并将配租情况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与运营管理主体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四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摇号入围但无故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的;
(四)其他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赠与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出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破坏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租赁期满未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续租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退出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行为限期整改,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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