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5020017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4-03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5〕17号
- 发布日期:2025-04-14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4月-2028年3月)。原《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105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市、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市级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开支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已经按程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研究、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市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级战略、规划确定在我市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区域规划和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列入全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清单中,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集团)负责推进的重大前期项目和当年计划新开工的示范带动项目;
(四)跨县(市、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县(市、区)属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县(市、区)项目;
(二)列入全市高质量发展项目清单中,县(市、区)负责推进的重大前期项目和当年计划新开工的示范带动项目。
县(市、区)5000万元以下、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市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产业引导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需要开展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产业引导工作。市直行业部门或县(市、区)自行组织的日常性研究工作和一般性规划编制、产业引导工作不属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范围。
第六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开支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前期阶段调研论证、研究试验、勘察设计等工作产生的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告编制、审批(核准)及相关服务费用;项目环评、稳评、安评等和用地、用水、用能等前期要件办理涉及的专题报告编制、审批(审查)及相关服务费用;项目招投标阶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以上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中产生的咨询费、评审(审查)费、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和业务委托费等相关费用。
(二)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产业引导涉及的专题调研、咨询论证、报告编制(标准制定)、评估评审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上工作产生的咨询费、评审费、会议费、印刷费、差旅费和业务委托费等相关费用。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市级政府在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价格调研、成本调查(监审)费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举办的项目谋划培训费用。
相关费用开支标准,按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补助,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补助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1亿元(含1亿元)至10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
对建设类项目,按照年度前期费总额度、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补助。
(一)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3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类建设项目。市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80%补助,县(市、区)属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4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可依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资金。
第八条 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产业引导工作的补助,依据其重要程度、工作内容、开展难度、时间进度要求等因素,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等工作,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有关经费。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等工作确定后不得转包分包。
第九条 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市级政府在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价格调研和成本调查(监审)费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举办的项目谋划培训费用等,根据实际需求,通过“一事一议”商谈确定有关经费。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并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建议。
根据职能分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拟报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专题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
项目前期经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级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等。
(二)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下列事项:是否符合国、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安排是否合理。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三)下达。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清单,同步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安排通知后,及时将前期费资金拨付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或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属企业集团申请使用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应先向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拟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专题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资料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并附计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产业引导工作的补助,参照上述程序进行申报、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县(市、区)在预算安排县级前期费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方可申请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
县(市、区)属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核:
(一)承诺。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承诺,填报综合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拟申请项目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二)申报。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应先向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拟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真实性初审通过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需求再次审查后,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项目申报资料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本县(市、区)对拟申报项目安排县级前期费的文件等证明文书。
(三)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前期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事项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从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
(四)下达。根据县(市、区)申报的前期费情况,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清单,并同步征求市级财政部门意见建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市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安排通知后,及时将前期费资金拨付至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至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再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或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前期费下达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应严格遵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市属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根据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在收到资金下达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县(市、区)属项目单位根据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投资计划,在收到资金下达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季度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进度、前期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承担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工作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进度、工作进度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年前期费使用情况作为下年度前期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前期费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并与预算同步批复和下达。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要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分别做好部门绩效评价和财政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整改,对低效无效项目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重大产业引导等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产业引导等工作完成任务后,应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意见应向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报备。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承担单位限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审批(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做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计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结余的及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市级审计部门应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跟进审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五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当年和下年度的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含市属企业集团)相关信息提交至市级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申报、使用、管理市重大项目前期费参照县(市、区)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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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平凉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