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2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4-14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46号
- 发布日期:2022-04-14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办法2022年4月11日第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4月-2027年4月);原2020年9月14日印发的《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平政办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平凉市市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平凉市市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着力提升各县(市、区)运用金融工具的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参照《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1.市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企业和县(市、区)政府;
2.首次引进入驻平凉的重点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审批设立),以及对平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市外金融机构。
第三条 评选原则
1.突出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性,注重对金融支持重大政策、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考核评价;
2.突出金融资源配置的系统性,注重树立“大金融”理念,加大对金融支持企业、项目、资本、市场主体等情况和金融要素配置情况的综合评价;
3.突出金融行业内部的差异性,实行分类实施和综合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评价为主;
4.突出金融激励评价的实效性,注重正向引导、反向约束及财政性资源的杠杆撬动,促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四条 市长金融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当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被市以上通报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评价标准
(一)金融机构
1.银行机构
(1)贷款投放(30分)。对贷款投放情况评价,其中贷款新增额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贷款增速高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0分,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按其占平均增速的比例得分;存贷比高于75%得10分(政策性银行不参与此项评价),低于75%的按比例得分。
(2)支持重点产业链培育(20分)。对煤炭分质转化利用、平凉红牛、静宁苹果、设施蔬菜、中医中药、绿色建材、智能制造、文旅康养、生态环保等重点产业链贷款情况评价,其中:当年贷款投放额第一名得10分,新增贷款额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支持重大项目建设(20分)。对中央和省、市列重点项目贷款支持情况评价,其中:当年重点项目贷款投放额第一名得15分,中长期贷款占比第一名得5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4)支持重大政策落实(10分)。重点对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破解产业项目融资难题、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合作、支持国有企业融资(包括债务置换、债券认购等)等情况综合评价。
(5)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15分)。对企业贷款和“银担”合作情况评价,其中: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占比第一名得10分,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第一名得5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6)风险防范化解(5分)。根据金融监管评级综合评价,其中低风险得5分、中风险得3分、高风险不得分。
2.保险公司
(1)保费收入及赔付(50分)。对保费收入和赔付情况评价,其中:保费收入第一名得30分,已决赔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2)政策性保险开展(40分)。对加强“政银担保”协作,开展农业保险、“保险+期货”、贷款保证保险等情况评价,其中:政策性保险保费收入第一名得20分,已决赔付率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险资入平(10分)。重点对引入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参与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国有企业融资,支持重点产业链发展情况综合评价。
3.证券机构
在全市挂牌上市资源企业评选入库、培育辅导、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债券承销认购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或者保荐市内企业在“新三板”及以上层次挂牌上市。
4.国有融资担保公司
(1)融资担保规模(50分)。对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额、在保责任余额情况评价,其中:新增融资担保额第一名得30分,融资担保余额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2)担保放大倍数(20分)。对融资担保公司年末放大倍数情况评价,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第一名得2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
(3)支小支农业务(30分)。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评价,其中:政策性贷款担保增量第一名得10分,其他名次的分值按其指标占第一名的比例得分;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额占融资担保额的比例在80%及以上得10分,60%(含)至80%(不含)得5分,60%以下不得分;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额占比在80%及以上得10分,60%(含)至80%(不含)得5分,60%以下不得分。
(二)融资企业
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或者创新模式,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计划、引进外资等方式,年度直接融资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三)县(市、区)政府
(1)县域金融信贷支持(30分)。对县(市、区)金融支持重点产业链、重大项目等情况评价,其中县(市、区)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得1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得0分;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15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最低得0分。
(2)资本市场培育利用(10分)。重点对县(市、区)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挂牌上市培育辅导和奖补支持、直接融资及“保险+期货”开展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金融政策实施(10分)。重点对县(市、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小额信贷、农业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实施情况综合评价。
(4)金融组织体系建设(20分)。县(市、区)金融办、“农金室”、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等建设到位,以及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法人金融机构等完成增资得20分,其他视情况得分。
(5)金融创新(10分)。重点对县(市、区)加强金融、产业和财政政策统筹,推动金融产品模式创新;促进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利用PPP模式、投(债)贷组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融资实施项目情况综合评价。
(6)金融风险防范化解(10分)。县(市、区)落实风险管理属地责任,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得5分,工作不力发生风险、信访等案件的视情况扣分;根据县域高风险金融机构化险情况评价,其中每有1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减2分。
第六条 加减分项
1.加分项。参与评选的金融机构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与评选内容有关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金融招商引资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政府,分别加10分、6分、3分。
2.减分项。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按任务未完成程度减分,最高减10分。
第七条 组织评选
1.市长金融奖评选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实施,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平凉银保监分局配合,综合考评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2.市长金融奖各项评价指标数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其中存贷款、存贷比、不良贷款、保费收入及赔付、保险资金使用等数据由平凉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县(市、区)信贷投放、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等数据由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重点产业链贷款、重大项目贷款等数据由金融机构申报,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融资担保、企业挂牌上市、直接融资、资本运作、金融体系建设、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提供。
第八条 对符合表彰条件的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县(市、区)政府,授予年度“市长金融奖”。市长金融奖严格把控评选质量,达不到表彰标准的,宁缺毋滥。
第九条 市长金融奖评选结果在全市通报,抄送金融机构上级主管机构,并作为人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实施、平凉银保监分局金融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获得表彰的金融机构优先作为全市或更高层次的评先选优推荐单位,以及新增预算单位开立账户、部分存量账户变更、财政性资金存放等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的加分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2020年9月14日印发的《平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平政办发〔2020〕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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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平凉市市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