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0020017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5-07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0〕30号
- 发布日期:2020-05-07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办法2020年4月8日第四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5月-2025年5月)。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管理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由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及有关辅助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其直属单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管理。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所属消防救援站、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采取公开招录的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县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30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15人的标准补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特勤消防救援站每站60人、普通消防救援站每站30人、战勤保障队每队15人、山岳救援队每队15人、搜救犬站每站15人的标准补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救援队(站)人员编配情况,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应建立备录人员库(有效期一年),每年按照实际录取人数1: 1的比例确定备录人员名单,随缺随补。
第十条 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退伍军人、从事过消防救援工作且取得国家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或驾驶证B照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32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
第十一条 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统一组织,规范标准和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招录程序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笔试面试、心理测试、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首次劳动合同的签订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实施,并由消防救援机构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试用期等内容。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入职培训时间计入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三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身体和心理状况不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要求的;
(二)未取得国家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表现优秀、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国家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晋升上一等级任职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每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确定,合同期限与上一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任职时间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应与上次合同的终止时间相连接;
(四)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应等级国家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晋升上一等级任职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不得续签下一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离 职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辞 职
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期未满,由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
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递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辞 退
辞退应当根据个人现实表现及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5.利用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个人行为有损消防救援队伍形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7.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1.心理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2.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作息制度、一日生活、礼节礼貌、仪容风纪、内务设置、岗哨执勤、探望接待、体能技能训练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训练大纲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业绩、教育培训、遵章守纪等日常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评奖、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建立档案,办理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内,可享受婚假、产假、陪护假、直系亲属亡故丧假和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教育、安全教育、业务理论学习、训练演练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消防救援机构整体教育训练执勤体系。
第五章 职务等级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等级参照《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相关规定设置,分三等五级,按工作年限选升确定。高级包括:一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工作1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中级包括: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工作11至14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工作7至10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初级包括: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工作4至6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授予工作3年以下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的工作时间,按照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累计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等级应取得相应等级国家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初级等级应取得五级(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等级应取得四级(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等级应取得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设置队(站)长助理、班长、副班长、驾驶员等工作职务。
队(站)长助理从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上等级人员中选任,班长、副班长从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上等级人员中选任,驾驶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选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务数量应按照标准规范设置,每队(站)设置队(站)长助理1名,班长、副班长职数不得超过本队(站)政府专职消防员总数的20%,驾驶员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情况设置。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职务的晋升、任免,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实施,具体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九条 经费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其直属单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市政府保障。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所属消防救援站、县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政府保障。
第三十条 工资构成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高危行业补助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一)工资最低保障标准
1.基本工资:2780元/月;
2.工龄工资:按照每年20元计发,工龄工资从签订合同满一年起算;
3.等级工资:一级政府专职消防员1800元/月,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1400元/月,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1100元/月,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800元/月,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600元/月;
4.职务工资:队(站)长助理320元/月,班长280元/月,副班长240元/月,驾驶员200元/月;
5.绩效工资: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300元/月,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400元/月,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500元/月;
6.高危行业补助:500元/月。
(二)统筹使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
1.伙食费:24元/人·天;
2.被装费:2400元/人·年;
3.年终奖: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每人发放奖金800元。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具体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本地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统筹保障执勤补助、加班补贴、岗位津贴、奖励金等其他补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费
(一)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医疗、生育、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分为单位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单位支付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个人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
第三十四条 社会优待政策
政府专职消防员各项优抚优待政策按照《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消防救援队伍优抚优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平办发电〔2019〕367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职业保障机制
(一)住房保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费用分为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个人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医疗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三)工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部、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伤亡抚恤。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业鉴定。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六)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从事炊事员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组织两次体检。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管理、教育、保障、退出、安置等工作中应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入职培训、管理教育、训练备勤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人员招录、办理社会保险、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评定和伤亡抚恤等各项优抚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录,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监督辅助执法、火灾事故协助调查、消防宣传、通信保障、办公文秘、财务管理等工作的消防文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事业编制、工勤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以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管理为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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