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37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2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70号
- 发布日期:2022-05-2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安排部署,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凉市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风雹、雪灾等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灾害发生导致或加剧动物疫情、植物病虫鼠害及水生动物疫病的,适用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形成全市农业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4.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建立高效科学的农业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1.5 灾害分级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农业自然灾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Ⅱ级为重大农业自然灾害,Ⅲ级为较大农业自然灾害,Ⅳ级为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和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供销联社、市气象局、平凉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
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召开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等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2)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农业自然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
(3)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查看灾情,督导各县(市、区)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2 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2)汇总、核查农业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与专家组会商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行动;
(3)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计划,召开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4)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修复灾毁农田、温室大棚和养殖暖棚等农业设施;
(5)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国省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农业保险理赔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信贷资金;
(6)根据指挥部安排,协调调运灾区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7)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推广防灾减灾救灾应用技术;
(8)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9)组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
(10)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2.2.3 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2.4 专家组职责
(1)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2)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
(3)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研判会商机制;加强农情调度系统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农业灾情,建立有效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机制。
3.1.2 监测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风力、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林果的种类、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林果、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灾害影响评价、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
3.2 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灾情监测内容要求分别向同级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兽医部门报送灾情信息;市级农业农村、林草和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向同级政府和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3日内补报详情。
3.3 预警
3.3.1 预警途径
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获取的有关部门灾情预警信息,协调相关部门研判会商,以文电、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至农民、合作社、企业。
3.3.2 预警内容
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4 响应准备
4.1 组织准备
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增强有关部门、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4.2 工程准备
农业农村、林草、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务部门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3 预案准备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各级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高农业生产避灾抗灾能力。
4.4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协调调运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农药、农膜、饲草料、农机具等救灾物资。
4.5 技术准备
加强市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专家技术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应用技术研究。
4.6 预先防范
接到重大天气过程预报后,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影响天气、补灌、排涝、增温、防雹、防霜和种养设施加固等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畜禽、鱼塘生产安全的,采取紧急转场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等,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亿元以上;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1.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行动
(1)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开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启动Ⅰ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成立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督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国省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1.4 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Ⅰ级响应降级或解除。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2.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行动
(1)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召开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情,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局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国省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Ⅱ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需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2.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Ⅱ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受灾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2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3.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行动
(1)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委托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开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报灾情并申请国省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Ⅲ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督导和帮助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日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5.3.4 升级、降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升级、降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Ⅲ级响应升级,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降级或解除。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农业自然灾害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林果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渔业预计因灾损失1千万元以上、2千万元以下,视情启动;
(2)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4.2 启动程序
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行动
(1)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市财政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畜牧兽医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国省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向社会发布启动Ⅳ级响应的消息,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2)派出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和帮助灾区落实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视情研究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灾情2日一报制度,及时发布农业灾情;
(5)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6)督导县(市、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5.4.4 升级与解除
依据灾情动态,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的意见,由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Ⅳ级响应升级或解除。
6 信息发布
6.1 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 信息发布程序
信息对外发布,需经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农村局官方微信发布。
受灾地区对外发布的信息,由同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做好林果业灾后补植。及时做好受灾养殖场户和渔场因灾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及防疫消杀,加强恢复重建、补栏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7.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积极与银行等金融部门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做好承保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灾后评估
农业自然灾害结束后,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灾害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恢复重建规划或方案。特别重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评估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省级部门,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农业救灾资金,市县财政应积极争取和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救灾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时,市县政府要加大农业救灾资金投入,安排并采取社会募集等措施。
8.2 物资保障
市县应加大农业应急救灾物资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要求,市县财政将本级抗灾救灾物资筹措、调剂调运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8.3 人员保障
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8.4 信息保障
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市、区)政府编制修订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9.2 预案修订
9.2.1 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演练
市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将《预案》应急演练纳入年度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农业自然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
10.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10.1.2 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寒露风等)和风雹(含大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10.2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平凉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