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2001001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0-16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0〕63号
- 发布日期:2020-10-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平政发〔2020〕63号
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甘政自然资发〔2020〕197号。
3.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崆峒区柳湖镇政府、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2.征地位置:东至虎山沟口,西至八里村耕地,南至泾河北路,北至铁路线70米处。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3.地类:集体农用地。
4.征地面积:48.44亩(其中:征收柳湖镇政府集体土地43.42亩,柳湖镇八里村集体土地5.02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为11.003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补偿。
2.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平凉市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8〕82号)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崆峒区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20年9月30日—11月14日,柳湖镇政府联系人:陶彦沛,联系电话:13919509667;柳湖镇八里村联系人:李宗平,联系电话:18909331055)。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崆峒区柳湖镇政府及柳湖镇八里村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1.本次征收工作由崆峒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涉及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齐心协力,抓好落实,确保征地工作如期完成。
2.被征地的单位、集体、个人要自觉服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城市建设,配合做好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限要求,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按期交付土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征地工作,凡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裁、抢种、抢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告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