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701001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7-26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7〕30号
- 发布日期:2017-07-2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平政发〔201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优化防雷行政许可,加强防雷安全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仍由气象部门负责。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市气象局与市建设局要在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
(二)从2017年4月15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于2017年4月15目前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
(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二)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全市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一)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防雷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灾事故调查鉴定、防雷装置监督检测、防雷科普宣传等工作;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四)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
(五)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规范标准,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气象、建设等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细化,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