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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0010005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6-23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0〕38号
  • 发布日期:2020-06-23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0-06-23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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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顺利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即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即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在全市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森林、水流、草原(草地)、湿地、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汇交。2023年以后,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及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县(市、区)登记机构应按照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跨县域的水流由市级或者市级指定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国家批准自然保护地内的河流,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应优先安排水流登记单元中不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空间范围交叉或重叠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对河流干流上同级以下管理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库,可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在水流登记单元中予以调查、记载。

(四)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湿地和跨县域分布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五)开展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草原(草地)及跨县域分布的草原(草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以及草原(草地)使用证、草原(草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以及尚无林场管理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开展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荒地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荒地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八)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市、区)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统计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开采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提供服务保障。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成立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0年6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3年12月)。启动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市、区)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荒地、草原(草地)、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汇交。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包括:1.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采矿权登记数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等相关资料;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区划界线和地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四)市生态环境局:1.负责提供水功能区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2.负责自然保护地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3.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五)市水务局:1.负责完成并提供全市河流管理范围和水域岸线划界成果;河流、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等成果;河长制成果;取水许可等相关资料;2.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3.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水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水矛盾和纠纷。4.负责河流、水库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5.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六)市农业农村局:1.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2.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矛盾和纠纷。3.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4.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农用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七)市林业和草原局:1.负责完成并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勘界立标成果;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国家公益林区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等森林专项调查成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草地资源清查、保护、规划等成果;2.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林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林草问题引起的各类矛盾和纠纷。3.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草原(草地)、森林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4.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草原(草地)、森林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成立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配合完成省、市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3.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及时拨付;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工作;5.组织本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调处解决县(市、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权属争议以及其他矛盾纠纷;6.对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初步验收;7.负责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8.负责对本级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形成的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等所有资料和电子介质的安全管理、永久保存和异地备份;9.按工作阶段时限完成本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细化责任分工,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林草、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大事宜,指导督促工作有效开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原平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工作推进,进行工作调度,保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量测绘、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全面提升业务水平,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1.平凉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2020—2023)


附件1

平凉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剑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雪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马千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

岳东生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始容  市委编办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何  文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荆仁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忠辉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柳鹏涛  市工信局三级调研员

杨中畔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  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炳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跃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敬宗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马发荣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脱德涛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赵正鑫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  桢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张国龙  市卫生健康委四级调研员

罗彦鹏  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卢  勇 市林草局二级调研员

张淇云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科  市税务局副局长

曹银科 平凉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韩淑红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敬宗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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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23 00:00

平政发〔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顺利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即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权利内容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即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的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在全市分阶段推进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森林、水流、草原(草地)、湿地、荒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汇交。2023年以后,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及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做好全市区域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市、县(市、区)登记机构应按照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草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跨县域的水流由市级或者市级指定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国家批准自然保护地内的河流,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内的水流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应优先安排水流登记单元中不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空间范围交叉或重叠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对河流干流上同级以下管理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库,可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在水流登记单元中予以调查、记载。

(四)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湿地和跨县域分布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五)开展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管理的草原(草地)及跨县域分布的草原(草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草原(草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草原(草地)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以及草原(草地)使用证、草原(草地)承包经营权证信息。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属部门管理林场的森林资源以及尚无林场管理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市管国有林场,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在国家明确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对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市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七)开展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荒地自然资源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成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荒地自然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八)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域内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县(市、区)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统计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开采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提供服务保障。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成立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2020年6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3年12月)。启动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市、区)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做好涉及我市的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除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荒地、草原(草地)、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汇交。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包括:1.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3.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储量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采矿权登记数据、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等相关资料;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区划界线和地名、地址等相关资料。

(四)市生态环境局:1.负责提供水功能区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资料;2.负责自然保护地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3.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五)市水务局:1.负责完成并提供全市河流管理范围和水域岸线划界成果;河流、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等成果;河长制成果;取水许可等相关资料;2.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3.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水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水矛盾和纠纷。4.负责河流、水库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5.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六)市农业农村局:1.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2.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矛盾和纠纷。3.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4.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农用地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七)市林业和草原局:1.负责完成并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审批成果、勘界立标成果;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国家公益林区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等森林专项调查成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草地资源清查、保护、规划等成果;2.协调指导各县(市、区)林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林草问题引起的各类矛盾和纠纷。3.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草原(草地)、森林等权属认定,配合调查单位完成权籍调查、测量测绘等基础性工作;4.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湿地、草原(草地)、森林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1.成立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编制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配合完成省、市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3.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及时拨付;4.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当地群众积极配合确权登记工作;5.组织本县(市、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在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调处解决县(市、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权属争议以及其他矛盾纠纷;6.对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成果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进行初步验收;7.负责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8.负责对本级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形成的自然资源登记簿、附图等所有资料和电子介质的安全管理、永久保存和异地备份;9.按工作阶段时限完成本县(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细化责任分工,成立由政府牵头,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保、农业农村、林草、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重大事宜,指导督促工作有效开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困难,原平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工作推进,进行工作调度,保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级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相关工作。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量测绘、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全面提升业务水平,确保成果质量。

附件:1.平凉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平凉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表(2020—2023)


附件1

平凉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剑芳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黄雪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马千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

岳东生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李始容  市委编办副主任、三级调研员

何  文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荆仁奎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忠辉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

柳鹏涛  市工信局三级调研员

杨中畔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  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炳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跃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敬宗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马发荣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脱德涛  市住建局二级调研员

赵正鑫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  桢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张国龙  市卫生健康委四级调研员

罗彦鹏  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卢  勇 市林草局二级调研员

张淇云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科  市税务局副局长

曹银科 平凉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韩淑红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曹敬宗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