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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10009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5-04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22〕29号
  • 发布日期:2022-05-04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 关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 时间:2022-05-04 10:2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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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发〔2022〕29号

庄浪县、静宁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属Ⅳ等小(1)型工程,水库坝址位于庄浪县阳川灌区渠首下游约1.1km处的葫芦河干流上。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准确,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和淹没区涉及我市庄浪县阳川镇、卧龙镇和静宁县余湾乡等2个县、3个乡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和省上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讯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确需实施且无法避开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建设范围的项目,特别是乡村振兴、民生保障方面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主动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协商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队转业及大中专生毕业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单位按通告明确的征占用土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口迁出和工程设施拆除。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政发〔2022〕29号(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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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2022-05-04 10:28

平政发〔2022〕29号

庄浪县、静宁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属Ⅳ等小(1)型工程,水库坝址位于庄浪县阳川灌区渠首下游约1.1km处的葫芦河干流上。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准确,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和淹没区涉及我市庄浪县阳川镇、卧龙镇和静宁县余湾乡等2个县、3个乡镇。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和省上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电力、通讯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确需实施且无法避开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建设范围的项目,特别是乡村振兴、民生保障方面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主动与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建设单位协商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庄浪县阳川上峡口水库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队转业及大中专生毕业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四、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单位按通告明确的征占用土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指导和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并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口迁出和工程设施拆除。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政发〔2022〕29号(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