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7010023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9-04
-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7〕67号
- 发布日期:2017-09-04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甲醇燃料推广试验站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甲醇燃料推广试验站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公告
平政发〔2017〕67号
甲醇燃料推广试验站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甲醇燃料推广试验站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批准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甘政国土发〔2016〕920号。
3.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
2.征地位置:东临八里村宅基地、西临八里村便道、 南临312国道、北临八里村宅基地。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
3.地类: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4.征地面积:5.109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崆峒区柳湖镇八里村的集体土地综合补偿费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为12.8万元/亩。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含房屋)、林木、苗木补偿按有关补偿标准补偿。
2.安置办法: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崆峒区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4〕45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柳湖镇八里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7年8月30日—10月13日,联系人:李宗平,联系电话:18909331055)。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平凉市国土资源局崆峒分局调查结果为准。
五、组织实施
1.本次征收工作由崆峒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配合。
2.被征地的单位、集体、个人要自觉服从建设和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城市建设,认真做好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限要求,及时拆除、清理地上附着物,并按期交付使用。
3.所涉及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的征地协调服务工作,保证征地工作如期完成。
4.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征地工作,凡在征地范围内突击抢裁、抢种、抢修、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