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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302005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6-2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3〕58号
  • 发布日期:2023-06-28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6-28 10:03
  • 来源:平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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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好前置审核关口

(一)准确识别审核主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合法性审核、备案程序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不以具体公文文种名称来判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二)精准界定审核范围。凡是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中必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三)明确统一审核主体。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起草部门在向同级政府报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先通过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

二、严格遵循审核规则

(四)规范统一审核程序。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时,应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上传资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时限为5至15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各单位不得因急于提交政府常务会、领导签批等理由要求缩短审核时限,杜绝合法性审查程序倒置现象的发生。起草部门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必须将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将不采纳的情况在政府常务会上一并说明。

(五)细化具体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聚焦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发程序和文件内容等重点审核把关,防止重文件形式、轻文件内容、走过场审核。重点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及上级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是否按规定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三、规范备案报备程序

(六)严格落实备案程序。各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正式文本3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有效期、公开属性、解释权应当符合备案规定。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电子文本上传至指定信息平台。

(七)从严落实纠错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漏报、瞒报或其他原因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审判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经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披露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严禁超期报备、一号多文报备或有件不备。

四、全面提高审核质量

(八)鼓励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文件实施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创新审核方式,防止单一的书面审核,不断提高文件审核质量和审核效率。针对复杂的、涉及疑难法律问题或部门专业知识难度高的问题,审核机构可以召开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九)推广审核信息化运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合法性审核信息化运用的平台管理,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

(十)注重审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创造开展交流学习的平台机会。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合法性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合法性审核工作定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十一)严明审核备案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按规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二)强化考核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市政府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机制落实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纪依规问责。各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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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28 10:03

平政办发〔202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好前置审核关口

(一)准确识别审核主体。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合法性审核、备案程序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经程序,准确把握和识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不以具体公文文种名称来判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二)精准界定审核范围。凡是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中必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程序,确保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三)明确统一审核主体。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起草部门在向同级政府报请合法性审核时,应先通过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

二、严格遵循审核规则

(四)规范统一审核程序。各县(市、区)、各部门制定时,应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上传资料。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审核时限为5至15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各单位不得因急于提交政府常务会、领导签批等理由要求缩短审核时限,杜绝合法性审查程序倒置现象的发生。起草部门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必须将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并将不采纳的情况在政府常务会上一并说明。

(五)细化具体审核内容。审核机构要聚焦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发程序和文件内容等重点审核把关,防止重文件形式、轻文件内容、走过场审核。重点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及上级行政机关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设定证明事项;是否按规定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三、规范备案报备程序

(六)严格落实备案程序。各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正式文本3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文号、有效期、公开属性、解释权应当符合备案规定。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电子文本上传至指定信息平台。

(七)从严落实纠错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漏报、瞒报或其他原因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审判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经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披露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程序。严禁超期报备、一号多文报备或有件不备。

四、全面提高审核质量

(八)鼓励创新审核方式。审核机构要完善审核工作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文件内容的复杂程度、社会公众接受程度、文件实施稳定性风险评估等因素创新审核方式,防止单一的书面审核,不断提高文件审核质量和审核效率。针对复杂的、涉及疑难法律问题或部门专业知识难度高的问题,审核机构可以召开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相结合的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和公职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审核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时,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九)推广审核信息化运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对已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数据化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合法性审核信息化运用的平台管理,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要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整合。

(十)注重审查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创造开展交流学习的平台机会。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合法性审核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合法性审核工作定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五、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十一)严明审核备案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按规定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目录、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书,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二)强化考核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市政府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机制落实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依纪依规问责。各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