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文件 > 平政办发
  • 索  引  号:620800/2019020039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2-28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9〕86号
  • 发布日期:2019-12-28
  • 有  效  性:有效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本办法2019年12月23日第四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2025年1月)。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9-12-28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 [ ] [ ]
  • 文字版下载 图片版下载
  • 收藏
  • 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为解决企业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方可参加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每人每年按200元缴费,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100元,所在单位补助100元。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个人缴100元,同级财政补助100元。一次性缴费、灵活就业等人员,个人缴费200元。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定期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实行预缴制,当年缴费,下年度享受待遇。市、县(市、区)各参保单位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当地税务部门一次性预缴下年度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截止后,医保经办机构不再核定收取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2020年度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第七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涉及的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合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36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可享受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补助比例为90%。36万元最高限额中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

第九条  病亡的参保人员在病故前最后一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超过8万元以上至36万元以内的政策范围内部分由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95%报销。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的,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保险关系有效;调出本市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28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为解决企业参保职工因大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方可参加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每人每年按200元缴费,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100元,所在单位补助100元。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个人缴100元,同级财政补助100元。一次性缴费、灵活就业等人员,个人缴费200元。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定期调整。

第五条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和业务经办工作。

第六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实行预缴制,当年缴费,下年度享受待遇。市、县(市、区)各参保单位在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到当地税务部门一次性预缴下年度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期截止后,医保经办机构不再核定收取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2020年度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第七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涉及的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平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付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住院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合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36万元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可享受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补助比例为90%。36万元最高限额中含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含个人自费部分。

第九条  病亡的参保人员在病故前最后一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超过8万元以上至36万元以内的政策范围内部分由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按95%报销。

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调动的,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保险关系有效;调出本市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基础上,核定大额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平凉市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