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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1020049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2-16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1〕92号
  • 发布日期:2021-12-1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1-12-16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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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明晰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的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市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8∶1∶1分担;县(市、区)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按8∶1∶1分担。 

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8∶1∶1分担,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按8∶1∶1分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市、县(市、区)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省级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确定对市级和县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级确定并由市级和县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和市级、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和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和县(市、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和县(市、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级、县(市、区)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要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本性资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持续加大公共文化领域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三)加快改革步伐。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文化领域,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总分馆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加强绩效管理。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进一步修订相关办法、健全基础标准、规范支出责任,适时优化市级与县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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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00:00

平政办发〔202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精神,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明晰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充分发挥市和县(市、区)的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发展。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市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8∶1∶1分担;县(市、区)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按8∶1∶1分担。 

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市财政按8∶1∶1分担,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按8∶1∶1分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分担。 

市、县(市、区)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市、县(市、区)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省级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分类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确定对市级和县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级、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级确定并由市级和县级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省级和市级、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级和县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补助、本级相关资金等确定对市级和县(市、区)级转移支付资金。 

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习活动和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和县(市、区)级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和县(市、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和县(市、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政事权或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级、县(市、区)级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省级和市级、县(市、区)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 

(二)落实保障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要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本性资金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持续加大公共文化领域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三)加快改革步伐。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公益性文化领域,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进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总分馆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加强绩效管理。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五)协同推进改革。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进一步修订相关办法、健全基础标准、规范支出责任,适时优化市级与县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