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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202004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7-1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2〕91号
  • 发布日期:2022-07-1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2-07-15 14:4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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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市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2年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市内相邻县(市、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市州协商建立防范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平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效果和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清单,定期组织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平凉银保监分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逐步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价值低、处理难,全市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和“两高”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8.提升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水平。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集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转移运输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安全便捷。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1.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12.落实国家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市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现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对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4.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鼓励工业园区(集中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市内暂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探索开展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18.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全市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全市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与相邻市州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加强专业监管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服务,为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后续即将制定出台的《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评估技术细则》《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查管理流程》等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组织开展企业涉危废环保设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评估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水平。(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督察力度。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市级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展专项督察。对不履行危险危废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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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14: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在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与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市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2年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1.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统筹推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需求,保障用地,支持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填埋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推动市内相邻县(市、区)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2022年底前与周边市州协商建立防范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平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危险废物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涉危险废物环保设施效果和安全评估。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以及工业园区(集中区)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管理清单,定期组织摸排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明确整改责任及时限,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历史堆存的各类危险废物,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清理整治,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平凉银保监分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报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推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在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环节中的应用。逐步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5.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历史遗留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价值低、处理难,全市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从严审批。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并推动落实。依法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产废企业内部资源化利用。加强“双超双有”企业和“两高”项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监管

8.提升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水平。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集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开展铅蓄电池和矿物油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建立健全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合理布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提升乡镇、社区、偏远山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转移运输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车辆、人员及运输路线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运输安全便捷。推动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行刑衔接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处置的生产和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利用处置,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11.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覆盖废弃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监管体系。推动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12.落实国家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布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市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焚烧、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现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推动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对产能过剩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14.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鼓励工业园区(集中区)和年产废量或贮存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适度发展水泥窑、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鼓励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大修渣等市内暂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探索开展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及税收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大修渣、铝灰、油泥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

18.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全市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全市应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同时明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与相邻市州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加强专业监管和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危险废物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技术服务,为我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后续即将制定出台的《甘肃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评估技术细则》《甘肃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查管理流程》等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重点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组织开展企业涉危废环保设施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评估和治理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评估要求和方法措施的,严肃依法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等基础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评估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水平。(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并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督察力度。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加大市级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开展专项督察。对不履行危险危废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努力形成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平凉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