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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620800/202002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7-06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20〕44号
  • 发布日期:2020-07-06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 时间:2020-07-06 00:00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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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中共平凉市委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平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主体的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等信用信息要全面进行记录、完善和整合,应录尽录,依法及时向“平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并予以公示;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要与“平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覆盖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依法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评估、评级等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并出具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般使用最新出具的信息或数据,带有评估、评级性质的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但具体有效期可由使用者根据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评估、评级的除外。

二、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范围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项目申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费品安全、电子商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知识产权、商贸流通、劳动保障、合同履约、银行信贷、债券发行、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出入境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检查或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要求相关信用主体提供由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也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中国(信用平凉)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途径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在以下领域中,必须要求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要建立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准入和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行为和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必须要求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重要依据;

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要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要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将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

8.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用等内容的评优评级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不得列入候选名单;

9.对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时,要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

10.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在互联网组织或企业的服务经营中,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业准入和业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1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相关人员资质核定。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工作中,要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重要依据;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三)鼓励非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个人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相关网络平台、系统网站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和申请书在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四)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联合奖惩的备忘录和《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奖惩力度,落实联合奖惩激励和惩戒措施,及时将“黑红名单”和联合奖惩案例反馈至“平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使用的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互认共享,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监管的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大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中心)设立信用服务窗口;主动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以便对外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好我市信用监测、数据收集、信用修复、“双公示”评估以及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报告提取、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应用等工作,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助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支持各类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及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之中,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形成制度约束,通过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诚信平凉”建设。

(二)做好安全保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要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无关的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终考核之中,作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评优、选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通知要求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并在“信用平凉”网站公示,必要时提请市监委进行约谈,对未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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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0-07-06 00:00

平政办发〔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中共平凉市委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平凉建设的意见》(平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平凉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主体的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等信用信息要全面进行记录、完善和整合,应录尽录,依法及时向“平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并予以公示;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要与“平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覆盖全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多领域及特定领域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依法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评估、评级等综合分析评价,形成并出具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般使用最新出具的信息或数据,带有评估、评级性质的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但具体有效期可由使用者根据行业部门相关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出现重大变化需重新评估、评级的除外。

二、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范围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项目申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质认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费品安全、电子商务、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知识产权、商贸流通、劳动保障、合同履约、银行信贷、债券发行、融资担保、股权投资、出入境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强化实施信用记录检查或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要求相关信用主体提供由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也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中国(信用平凉)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等途径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在以下领域中,必须要求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工程建设招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要建立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准入和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2.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行为和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必须要求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重要依据;

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要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要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将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

8.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用等内容的评优评级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不得列入候选名单;

9.对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时,要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

10.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在互联网组织或企业的服务经营中,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业准入和业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1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相关人员资质核定。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工作中,要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重要依据;

12.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

(三)鼓励非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个人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在相关网络平台、系统网站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和申请书在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四)建立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联合奖惩联动机制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联合奖惩的备忘录和《关于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奖惩力度,落实联合奖惩激励和惩戒措施,及时将“黑红名单”和联合奖惩案例反馈至“平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使用的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互认共享,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参与监管的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大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中心)设立信用服务窗口;主动配合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信用主体相关信用信息,以便对外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好我市信用监测、数据收集、信用修复、“双公示”评估以及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报告提取、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应用等工作,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助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支持各类征信机构依法利用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及专业化的征信服务。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之中,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本行业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形成制度约束,通过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推“诚信平凉”建设。

(二)做好安全保护。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要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无关的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终考核之中,作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评优、选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未按通知要求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并在“信用平凉”网站公示,必要时提请市监委进行约谈,对未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而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