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 (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在平各单位:
《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比学赶超、竞相发展,努力推动全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关于深化全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管理改革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注重实绩原则。把握园区发展阶段性特征,围绕经济实力、发展质量、产出效益等方面,着重突出增量、兼顾总量,准确反映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的发展现状与趋势,体现考核评价工作的导向性。
2.科学合理原则。指标体系设置坚持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简单适用,尽量采用相关部门有统一口径的指标数据,与省上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相衔接,增强考核评价的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3.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等方式,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二、评价对象
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华亭工业园区、静宁工业园区,泾川工业集中区、崇信县工业集中区、灵台县工业集中区、庄浪县工业集中区。
三、评价体系
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设置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3类一级指标,分别为综合经济实力、管理与服务及加减分项,下设20项二级指标(含7项加减分指标)。
1.综合经济实力类10项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量及增速、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基础设施投资额增量及增速、经济贡献量及经济贡献率、制造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用水量、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2.管理与服务类3项指标。包括园区管理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安全生产。
3.加减分类7项指标。包括当年引进500强企业数、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当年新增高新企业数、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双创”平台、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获奖表彰企业情况;“三化”改造推进情况3项加分项;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4项减分项。
四、评价标准
评价体系总权数为100,其中一级指标中“综合经济实力”权数为90,“管理与服务”权数为10。一级指标权数分解至相应的二级指标,加、减分项分值单列计算。
1.综合考评分值。为一级指标分值总和,一级指标分值为相关二级指标分值之和。单项指标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对涉及增量和增速的指标,先分别计算增量和增速的单项指标得分,再按增量0.4和增速0.6的权重,加权计算该指标得分。
2.设加减分因素。按照单列的7项加减分项,对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相关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加分项共3项,单项加分不超过5分;减分项共4项,每项减5分。
3.评优否决事项。园区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被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的,取消评定优秀等次资格。
五、评价结果及应用
1.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评价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并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设立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建设发展考核奖,通过“财政+”平台支持九大重点产业链发展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对综合评价排名前2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分别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或项目补助。
3.对综合评价存在减分事项以及综合评价排名后2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督促整改;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位列全市后1位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约谈警示。
六、组织实施
1.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评价工作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发改、统计、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招商等相关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评价内容审核把关并量化打分。
2.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要按照《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综合评价的原始数据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并对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指导工业园区(集中区)做好数据统计核算,对指标取值来自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由相应部门提供或核实确认,共同做好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4.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平凉市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高质量
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共计100) | 数据核实部 门 |
综合经济实力(90分) | 1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 | 万元、% | 20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2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 | 万元、% | 15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
3 |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量及增速 | 万元、% | 15 | 市招商局 市工信局 | |
4 | 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 | 万元、% | 10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
5 | 基础设施投资额增量及增速 | 万元、% | 5 | 市发改局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 |
6 | 经济贡献量及经济贡献率 | 万元、% | 5 |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 |
7 | 制造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 | % | 5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
8 | 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 | 万元/亩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
9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 | 吨标煤/万元、 立方米/万元 | 5 | 市工信局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 |
10 | 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 | 5 | 市科技局 市统计局 | |
管理与服务(10分) | 11 | 园区管理服务 | 定性描述 | 5 | 市委编办 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公管办 |
12 | 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 定性描述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
13 | 安全生产 | 定性描述 | 2 | 市应急管理局 | |
加减分项 | 14 | 当年引进500强企业数、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 | 加分项 | +5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
15 | 当年新增高新企业数、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双创”平台、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获奖表彰企业情况 | 加分项 | +5 | 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 | |
16 | “三化”改造推进情况 | 加分项 | +5 | 市工信局 | |
17 | 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 减分项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
18 |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减分项 | -5 | 市应急管理局 | |
19 |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 减分项 | -5 | 市公安局 | |
20 | 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 | 减分项 | -5 | 各有关部门 |
附件2
考核评价指标解释说明
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与基期量之比。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量及增速。指考核期内以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内企业为投资主体,所完成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基期量之比。
3. 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投资增量及增速。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引进省外资金项目总投资额中已实际到位金额。增速为省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与基期量之比。
4. 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量及增速。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总和。主导产业增加值增速为主导产业工业增加值与基期量之比。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主导产业类别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中主导产业不相符的,应具体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
5.基础设施投资额增量及增速。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道路、给水、电力、排水、热力、电信、燃气通及土地平整等基础建设投资金额增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增速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与基期量之比。
6.经济贡献量及经济贡献率。指考核期内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引起的所在县(市、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增加额;经济贡献率指在经济增长率中各工业园区(集中区)的贡献所占的份额。
7.制造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制造业所获得的增加值之和与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工业增加值的占比。
8.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及土地产出率。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完成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工业增加值与建成投产企业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9.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及用水量。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工业企业每创造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及水资源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总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总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总能耗是指各种能源消耗按折标系数折算后的能耗总量,总用水量是指新鲜水取用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10.研发经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指考核期内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管委会及企业实际用于技术创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11.园区管理服务。指考核期内园区政策贯彻及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投资环境优化及政务服务建设情况。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是否按精简高效原则设立相应管理机构;是否承接市、县(市、区)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是否按相关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动态;是否入驻安监、环保、执法、税务、财政、司法等派驻机构;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及所在地县(市、区)是否出台针对优化营商环境、财税金融、招商引资、土地供给等方面支持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招商引资政策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并能够正常运转;是否制订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程,推进项目帮办服务、团队服务机制情况;是否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融资服务等平台。
12.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央、地方生态环境督察提出的整改问题和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是否落实生态环境“三线一单”及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省、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按照工业园区(高新区、集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污水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现联网监测;工业污水是否经处理后达标稳定排放;是否按要求完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是否淘汰、拆并分散式小型燃煤供热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是否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或清洁供热方式,以及并入市政供热管网情况。
13.安全生产管理。园区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及人员,并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是否建立健全园区所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并及时更新完善;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园区新建项目是否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园区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生产被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14.当年引进500强企业数、新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考核期内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龙头企业数量;考核期内园区新增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
15.当年新增高新企业数、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双创”平台、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获奖表彰企业情况。考核期内新增高新企业数;新增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优秀工业新产品数及获得国家质量奖(或驰名商标)、省(市)政府质量奖或提名奖、标准创新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质量安全示范区、国家专利奖、甘肃省专利奖等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6.“三化”改造推进情况。考核期内园区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及企业被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工业节水型企业、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等情况。
17.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考核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否被市级以上巡视巡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通报问责等情况。
1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期内园区内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9.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考核期内是否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0.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或给予处理。考核期内是否被市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在各类专项督查、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中通报批评,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因相关问题被问责处理。